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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3-17

| 網路交易之「跑單」問題-律師事務所/台中律師事務所/西區律師事務所

◎本文由本所 林士煉 律師撰寫
mail就網路交易之「跑單」問題,回復如下:
 
 
一、貴公司所提出之「於FB上喊+1」及「約好面交」後無故取消不願買貨之情形,就法律層面而言,涉及上開行為是否會成立民法上之「債務不履行」,若會成立,則應認上開情形較合於「債務不履行」中「給付遲延」之態樣,準此,此時依民法第229條之規定: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另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之規定,債務人遲延者,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。
 
 
二、承上所述,茲就貴公司所提出之交易狀況,分述如下:
(一)若是「約好面交」後無故取消:
此種狀況較為單純,蓋以一般而言,「面交」既屬貨物給付之方式,則先前貴公司與網友間,勢必已就何種貨物、貨物價金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有所合意,此時依民法第153條及345條之規定,雙方買賣契約即已成立,是以依上「一、」所述,若網友拒不給付貨物價金,因而導致貴公司產生損害,貴公司當可依法向網友請求損害之賠償。
 
(二)若是「於FB上喊+1」後無故取消:
此種狀況可能必須要視貴公司在FB上之po文內容來做個案具體認定,認定之標準有幾:其一是內容中是否有將所販售之貨物特定(照片、型號、規格等);其二是是否有將貨物之金額標示清楚;其三是所謂「+1」之意涵是否有說明清楚(例如說在內容中註明說:【確認要購買者請留言+1】),固然一般理解以言,「+1」略係意謂「算我一份」之意,然亦有可能是「鄉民」單純的湊熱鬧,或是留言者有不同之真意。若上述三個標準均有符合,則此時亦可依上「一、」所述,若網友拒不給付貨物價金,因而導致貴公司產生損害,貴公司當可依法向網友請求損害之賠償。
 
 
三、建議:
貴公司所提出之兩種交易上所遭遇之狀況,固然可在法律上找到請求買受人賠償之依據,然一來是賠償必須以所生損害為限度,而上述二種情形,縱認貴公司確有損害,然損害應難認甚多;二是若透過訴訟之方式請求,總有緩不濟急之感,因而本所建議貴公司採取以下做法:
(一)首先必須將所販售之貨物特定,請貴公司於po文時將貨物之品名、型號、規格、圖片、份數、價金等重要資訊詳細陳列揭露【出賣人之要約】。
(二)其次是將欲購買者應為如何之意思表示特定清楚,例如表示:確認要購買XX商品者請在X月X日前留言+1【買受人之承諾】。
(三)將留言+1後無理由違約之效果載明清楚,例如表示:留言+1者請於X月X日前完成匯款(或是其他給付方式),逾期未匯款者,應賠償兩倍(或其他倍數)之違約金【違約之責任】。
(四)或是貴公司若要減少此類問題發生,亦可逐一針對留言+1者確認其是否果真想要購買。
(五)另若貨物數量有限,建議清楚註明,例如:本批貨物僅有100組,由前100個留言+1者購得,101名後僅能向隅。以避免貴公司反倒被請求債務不履行之責任。
 
 
四、 實務見解:
早期實務見解對於網路商品是否成立要約,在於「性質是否與價目表相似」或「契約上必要之點是否已明示」之討論。近年實務判決則加入了「當事人主客觀是否有受該訊息拘束之意思」、「利益衡量」和「誠信原則」之論述。
 
本件賣家在FB上販賣餅乾,並表示要的喊聲,許多留言者在留言板上紛紛喊+1,是否成立買賣契約?
按民法86條規定,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,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不因之無效。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,不在此限。查應買人(留言者)在留言板上喊+1,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,留言+1應有加入購買意願之表示,足認應買人等同於完成訂單交易之承諾,符合民法154條前段,契約成立。
 
縱應買人將真正意思保留於心中,對外為虛偽的意思表示,其意思表示之相對人(應賣人)並不一定了解應買人心中之真正意思,則應買人在臉書上留言+1的行為,應受其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之拘束,民法第八十六條定有明文。
 
至於網路商品是否發出要約,應視賣家廣告是否足以呈現契約必要之點,例如明確標有實圖、品牌、尺寸、商品功能描述及售價,足認與傳統買賣之陳列有同一之效果(陳列買賣標的物及價金)而定(臺北地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參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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